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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01月06日 10: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按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为国家严格管制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 使用与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资产装备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拟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督促并协助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储及使用环境的消防及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担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与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与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与法制教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对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督促实验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进入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和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时,申购人提交的采购申请须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资产装备处审核,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后购买及备案。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后运输。危险化学品到货后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及时办理交接和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必须保存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各二级单位可设立有专人负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存放 场所,存放场所的技防、安防和消防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存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的“五双”制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双人记录管理。上述“双人”中必须有 1 人为在职教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加强进出库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台账保存不少于 2 年。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需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经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临时储存设施,建立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实验人员应充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毒理等,做好风险防范各项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 备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完成后,对产生的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广州航海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完成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转运。

第二十一条 淘汰、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弃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广州航海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弃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违法他用。违规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暂停其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与使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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