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清查、核实学校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落实资产管理责任,根据《广州市教育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穗教发〔2023〕6号)、《广州航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航院〔2023〕152号)及《广州航海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广航院〔2023〕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上级部门巡视及学校审计、内控等管理工作要求与我校资产管理实际需要,现组织开展广州航海学院2024年度资产清查工作。
一、本次清查的总体原则
本次资产清查要做到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国有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二、清查基准日期及清查范围
1.清查基准日期:2024年4月30日,即对入账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之前的资产进行清查。
2.清查范围:校内各单位(部门)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归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低值耐用品;其中,房屋类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类无形资产学校将组织专项清查,暂不在此次清查范围;流动资产由财务处自行清查。
三、具体清查内容
1.查资产:以“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清单为基础,逐件核对、逐项落实,所查资产要账、卡、物三者相符;
2.查标签:资产标签粘贴情况;资产标签与资产本身是否相符,标签上的资产名称、使用人、存放地点、资产编号必须与资产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3.查状态:对资产的现状进行确认,包括在用、闲置、盘亏、盘盈等;
4.落实使用人:资产账上标明的使用人即是资产保管责任人,检查资产保管责任人与实际是否一致;
5.查地点:资产实际存放地点与资产管理系统中信息是否一致。
三、时间安排
6月3日至6月21日 各单位自查核对、提交资料阶段;
6月24日至9月20日资产装备处审核汇总全校提交的资料并组织实地核查;
9月底前 资产装备处结合清查资料与实地核查情况,撰写年度资产清查报告上报学校。
10月至11月各单位针对清查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资产装备处对整改情况抽查。
四、工作安排
1.资产清查工作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资产管理原则,由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资产清查小组,部署、推进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并将《资产清查联系人名单》(附件1)纸质版于6月4日前报资产管理科。
2.各单位以学校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本单位资产账(操作说明见附件2:资产管理员查询部门资产操作指引)为基础,按账查物、以物对账,逐一核实,逐项核对,做到准确无误,不重不漏,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现状和存量情况。并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填写《资产清查账实核对表》(附件3)、《资产清查盘盈明细表》(附件3-1)、《资产清查盘亏明细表》(附件3-2)。
3.各单位应严格核查本单位资产的标签是否张贴,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标签不正确或者需要补充打印的,请资产管理员及时到资产管理科登记、打印,资产装备处将现场核查资产标签的张贴情况。
4.清查中发现资产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变更的,请各单位督促责任人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确定使用人或者使用人已退休或离职的,请按照规定重新落实使用负责人,填好资产移交单交资产管理科。
5.各单位完成清查后需出具《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4),梳理、汇总资产清查相关情况,经党政联席会(或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后,于6月21日前,将需要上交的所有附件纸质版交资产管理科(办公楼A楼313),电子版通过OA发送至李邦玲老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清查要求。资产清查是加强资产管理,
完善资产信息,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查任务。
2.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均为学校所有,达到相关类别资产入账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入账。如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属此类捐赠物资没有入账的,请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盘盈的情况填写在附件3-1,并负责落实好资产入账事宜。
3.特别提醒: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涉及学校内设机构调整的,相关单位调整前的负责人应落实并完成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并以调整前单位的名义提交资产清查的相关资料。
联系电话:32083042;联系人:李老师、陈老师;办公地点:
行政楼A313室。
资产装备处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