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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2023年01月06日 10:27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将有害、有毒等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范围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生物类废物、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第二条 教师的职责

实验教师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研究生导师要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进行安全及环保教育。

第三条 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

1.废气

产生化学废气的实验室应配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设施,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实验室中进行,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2.废液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和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废液要统一收集,实验室应设有酸桶、碱桶、有机物桶、含卤有机物桶和重金属毒物桶,要在桶上明确标识。一般的酸碱分桶盛放,酸碱浓度大于0.1mol/L的溶液分别倒入酸桶或碱桶,有机物桶、含卤有机物桶、重金属铬等有毒物分桶盛放,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如下所列的废液不能互相混合:过氧化物与有机物;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铵盐、挥发性胺与碱等。

收集后的废液由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处理;属不能处理的废液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装备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司)定期处理。

3.废固

废固指实验产生的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试剂或装有药品的容器、包装物等。对废固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或倒入生活垃圾中,必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属不能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装备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司)定期处理。

第四条 生物类废物处理

生物类废物有实验用的动植物残体、微生物标本;检验实验室的标本,如血液、尿、粪便、痰液和呕吐物等;检验用品,如实验器材、细菌培养基和细菌阳性标本等。实验后的动植物残体、微生物标本等生物类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生物类废物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或按规定处理,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防止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属不能处理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装备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司)定期处理。

第五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使用,使用后必须统一存放,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剧毒物品及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统一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装备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公司)定期处理。

第六条 回收装置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门地点存放废弃物,并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等。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第七条 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各单位必须指定(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为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收集、存放所属单位有害、有毒废弃物,按规定填写好“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做好统计及相关处理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

第八条 监 管

资产装备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学院、单位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应负的责任

对违反管理办法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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